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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Evov Therapeutics Co.,Ltd.(以下称为“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保护个人信息,为及时、顺利地处理相关投诉,制定并公开以下隐私政策。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我是为以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除了一下目的外用途,如使用目的有所变动将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收个人同意等措施。
1. 网页会员注册及管理
以确认会员注册、根据提供会员制服务的本人识别及认证、维护会员资格、根据执行限制性身份验证制的本人验证、防止非法使用服务、处理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各种告知及通知、处理投诉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提供财货或服务
以商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契约及账单、提供内容、提供定制服务、本人验证、年龄验证、支付费用及结算、讨债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处理投诉
以确认信访人的身份、确认信访、为事实调查的联系及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持有期限)
① 公司根据法令的个人信息持有及使用期间或收集个人信息时提供方同意的持有及使用期间内处理以持有个人信息。
② 各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持有期限为如下。
1. 网页会员注册及管理:直至业户/团体退出会员为止
但如有下列原因,直至相关原因结束为止
1) 根据违反相关法令进行侦查及搜查时,直至侦查及搜查结束为止
2) 残存根据网页使用的债权及债务关系时,直至清算债权及债务关系为止
2. 提供财货或服务:直至完成提供财货及服务以及完成支付费用及结算为止
但如有下列原因,直至相关期间结束为止
1) 根据「电商等消费者保护法」的标示及广告、契约内容及执行等关于交易的记录
- 关于标示及广告的记录:6个月
- 契约或撤回认购、支付费用、财货等供应记录: 5年
- 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纷争处理的记录:3年
2)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的通信事实确认资料保管
- 用户电信日期、开始及结束时间、对方用户编号、使用频率、发信基站定位资料:1年
- 电脑通信,网络记录资料、追踪连接地资料:3个月
第3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公司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专门企业运营,其内容为如下。
- 受托者:Cafe24 Corp.
- 委托内容:提供购物中心托管服务系统、手机软件服务、营销服务、提供附加及合作服务、提示讯息,好友讯息,讯息。短信发送代理服务等
- 受托者:Cafe24支付网关公司
- 委托内容:支付及第三方托管业务
- 受托者:大韩通运
- 委托内容:商品配送业务
② 公司签订委托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在契约文件上明示禁止处理委托业务外的个人信息、技术性及管理型保护措施、禁止再委托、对受托者的管理及监督、损失赔偿等责任,监督受托者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如变更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者,将会立即公开并通知本隐私政策。
第4条(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如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力。
1. 阅览个人信息要求
2. 有错误时更正要求
3. 删除要求
4. 停止处理要求
② 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行使根据第1款的权利,公司将会立即进行措施。
③ 信息主体因个人信息有误要求更正或删除时,公司将不会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直至完成更正或删除为止。
④ 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行使根据第1款的权利。此时,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使规则附页第11号格式来编写及提交委任状。
⑤ 信息主体不可违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而侵害公司处理的本人以及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5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为如下:
1. 网页会员注册及管理
必填内容:姓名、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法人名、法人编号、店名(医院),代表姓名
选填内容:养老机构编号
2. 提供财货或服务
必填内容:姓名、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法人名、法人编号、店名(医院),代表姓名等支付信息
选填内容:养老机构编号
3. 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会自动生成及收集如下个人信息。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6条(个人信息的撤销)
① 公司因过个人信息持有期限、达成处理目的等原因无需个人信息时,将会立即撤销相关个人信息。
② 虽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持有期限或达成处理目,但因其他法令要保存个人信息时,要把相关个人信息转移到其他数据库(DB)或另存为其他存储位置。
③ 个人信息的撤销程序及方法为如下:
1. 撤销程序
公司需选定发生撤销理由的个人信息,受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认可进行撤销。
2. 撤销方法
以电子形式记录及保存的个人信息,需使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撤销。在书面上记录及保存的个人信息,需使用粉碎机或销毁。
第7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的措施为如下:
1. 管理性措施:制定及执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教育等
2. 技术性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装置门禁系统,终身号码等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性措施:禁止接近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
第8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装置∙运营及拒绝)
①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定制服务,使用储存使用信息及随时输入的“cookie”。
② Cookie指运营网站时使用的服务器(http)传给用户本地终端的小型信息,可能会储存为用户硬盘。
一、Cookie使用目的:用于识别用户访问的各服务及对网站的访问及其使用形态、人气搜索词、是否安全连接等来向用户提供优化信息。
二、 Cookie的装置∙运营及拒绝:可通过浏览器 上端的道具>网络选项>隐私的选项拒绝Cookie储存。
三、若拒绝储存Cookie,可能会难以使用定制服务。
第9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公司为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处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不满及补偿受害等,指定以下人员来负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朴炳国
职责:CEO
联系方式:010-8589-1407, official@evovtherapeutics.com
※ 将联系到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姓名:朴炳国
联系方式:010-8589-1407, official@evovtherapeutics.com
② 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询问使用公司的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处理不满、补偿受害的事项。公司会立即回复及进行处理。
第10条(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请求阅览个人信息的。公司将尽力及时处理阅览请求。
▶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受理部门
姓名:朴炳国
联系方式:010-8589-1407, official@evovtherapeutics.com
第11条(权益受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关询问个人信息受害的补偿受害、咨询等。
▶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所管业务:申请个人信息侵权举报、咨询
- 网页: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58324)全罗南道罗州市真兴街9(光伽蓝洞301-2号)3楼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管辖业务:申请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纠纷团体调解(民事解决)
- 网页:www.kopico.go.kr
- 电话:(无区号)1833-6972
- 地址:(03171)首尔钟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厅舍4楼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2条(执行及变更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生效日期:2024.10.10
同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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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责任销售商:VT Cosmetics株式会社
生产商:ENC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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